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民初7796-1号
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7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50元,由原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