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482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109965.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09965.84元,向本院交纳214062.59元,申请人支取180562.59元(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转执行费33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