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45185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9247741-2。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80289.61元、利息45587.28元、仲裁费7257元、执行费4897元,合计338030.8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在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楼支行账户91×××79内的存款人民币338030.89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湖西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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