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德科贸有限公司

河南捷弘裕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立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200号
原告:河南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与千宁街西北角五星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8JA9D。
法定代表人:刘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珊珊,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立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90447W。
法定代表人:孙娟。
原告河南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立德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