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

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2民初9146号
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312999311,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路北立交桥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石头,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建立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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