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

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8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城路北立交桥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3129993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82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18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到汝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传统查询,委托舞钢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以及村居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强制措施采取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宇农化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终本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