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海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771号
原告: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28号B区233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筱蓉、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海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丰村村部。
原告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海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服务,该项目总设计费27000元整。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如被告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实信息的,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立案时未能提交证明被告主体身份的材料。立案后,承办人员多次联系原告告知提交相应材料。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显示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到的网络打印件,虽涉及海丰村,但未能显示与被告主体一致的名称,其中网页“联系我们”处显示,机构名称为海丰村便民服务中心,单位地址为海丰村村部。承办人员与该资料上所在的电话联系后,对方表示不是村民委员会,也不知道该村委会,承办人员无法核实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后承办人员告知原告可申请调查函或去实地调查被告的身份信息,但原告一直未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后经本院书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其现阶段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以及具体联系方式,不利后果愿意自行承担。因此,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环保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