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络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号
申请人:郑州络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68号楼3单元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定州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
法定代表人:邹刚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达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瀛洲路93号瀛桥水苑7幢1-2805。
法定代表人:罗江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络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达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达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200000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