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82民初4647号
原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00991917U。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祥,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正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允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何志坚、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允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定劳人仲案【2022】61号1-8项裁决。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劳人仲案【2022】61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其工作不受原告的安排、管理,其只是受托在工地帮忙,被告的受伤赔偿应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即便按照工伤计算,赔偿其数额计算错误。1、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5元,计算错误。根据《河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1966年10月5日生,在2022年4月仲裁,已经年满55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60岁不足5年。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80%的标准支付,但裁决书并未递减百分之二十,计算错误,应予纠正。2、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00元及停工留薪工资60900元,计算错误。裁决书查明被告工资每天400元属于认定错误。被告每天工作10小时或以上,不享受节假日工资待遇,这样每天收入才可以达到400元。每天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应认定加班,结合节假日工资情况,裁决书认定被告工资400元标准过高,其工资应按照3500元/月计算。其二、被告没有任何工资收入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三、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被告的月工资收入为400*21.75=8700元,超过个税起征点,应结合被告缴纳个税凭证确定其工资收入。其四、即便被告不能提供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应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建筑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处务工受伤害,相关事实原告已在仲裁时完全认可,且有仲裁裁决认定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认定被告为工伤。经两次劳动能力鉴定,被告均为九级伤残,鉴定停工留薪期七个月。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6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项计算被告工资是按21.75天计算,显失公正,因为被告是农民工其务工和收入均不享受周六、日的休假,其计算天数应按实际出工天数的每月30天计算。河北省2022年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是85611元,裁决书引用的是2021年的标准,现本案未审结,应采取2022年6月2日河北省公布的新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85611元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9日注册成立。原告承建定州市华北粮油城项目工程,2021年1月3日被告***在工地施工时受伤,原告支付了被告的医疗费71578.31元,被告自己垫付医药费300元,住院60天。2021年7月16日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案【2021】1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受伤时由被申请人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10月8日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29日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定州劳鉴委2021年072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7个月。2022年1月17日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定州劳鉴委2021年080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两份初次鉴定结论书均未提出上诉或申请再次鉴定,相关文书已生效。2022年5月19日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案【2022】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住院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404.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200元。被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关于***的工资标准,***在2021年6月28日定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当庭陈述日工资为400元,原告代理人鹿明作为原告公司员工也认可***日工资金为400元。本案中应按***日工资400元,月工资8700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两份初次鉴定结论书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且已经过庭审质证,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因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参保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的各项待遇应当由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700×7=60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9个月本人工资8700×9=78300元。《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标准应为省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75775元标准计算。被告受伤时,***未年满55周岁,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100%计算,综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775÷12×14=88404.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775÷12×6=37887.5元。***在定州市人民医院住院60天,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2016年行业工资标准,护理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4624元,日平均工资为151.73元。对***申请支付护理费729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在统筹区内住院,根据省人社厅《贯彻落实新十个具体意见》规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按每天20元计算为:20×60=1200元。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未为***参保工伤保险,应当由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元。在诉讼中,被告称要求按2022年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因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工行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工行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省人社厅《贯彻落实新十个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医疗住院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2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8404.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87.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代敬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