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维贸易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执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渔业捕捞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漳河店镇东漳河村和平街4号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维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维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维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亿帆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03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仕 伟 审判员 廖 广 龙 审判员 袁 毅 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