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6534号
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南***村,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