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6534号 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南***村,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永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北允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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