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3民初64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8层2单元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9XDK67C。
法定代表人:侯晓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风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尚敬帅
书记员于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