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峰,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8层2单元1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9XDK67C。
法定代表人:侯晓飒,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江**,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阳仕艳,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诉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江**、阳仕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振威
书 记 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