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芳,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峰,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邢台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8层2单元1810。
法定代表人:侯晓飒,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万江**,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绿安和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兵
审判员 杨拥军
审判员 张庆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