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筑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筑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8民初3344号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康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部春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1、602、604-607。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辉,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宝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5日15时许,刘明业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唐山市丰润区(环渤海汽车园内)在升举检查车厢过程中将环渤海汽车园内钢结构房梁刮坏。经了解,被损坏的钢结构房屋所有权人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原告垫付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梁损坏赔偿款3万元。原告所有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1、本次事故车辆冀B×××××号车在我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险时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2、我司于2020年2月15日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支付至原告账号,故我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理赔,在本案中不再赔付。

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是统筹合同非保险合同。2、请法庭核实事故发生时在我公司承保车辆冀B×××××的车架号、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驾驶证以及从业资格证,是否定期年检并合法有效,如不能提供或上述证件不在有效期,则答辩人不承担统筹赔偿责任。3、请法庭核实案涉事故车统筹合同原件的有效性以及案涉主体的合法性,本案所涉相关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应以双方统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4、机动车统筹条款以及《机动车辆统筹单》、《机动车辆统筹参统单》特别约定中均约定了统筹车辆车厢在举升状态下行驶造成的损失,统筹人不承担补偿责任。自卸车因后置车厢未放置正常位置所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补偿责任。自卸车在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故依据上述统筹单的特别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统筹合同的约定,不属于统筹公司的理赔范围,我公司亦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系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其为该车在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为该车在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1月5日15时许,刘明业驾驶该车在唐山市丰润区内卸车过程中未注意钢结构房梁,将钢结构房梁刮坏。2020年1月7日,原告赔偿被损坏的钢结构房屋所有权人水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损失3万元。2020年2月15日,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在该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另查明,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统筹参统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统筹车辆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以及统筹车辆车厢在举升状态下行驶造成的损失,统筹人不负担补偿责任。自卸车因后置车厢未放置正常位置所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补偿责任,自卸车在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倾覆事故本公司不负责任补偿责任。”原告在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参统提示中签署“本人确认收到统筹条款,了解机动车辆统筹免除责任事项”并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保单、出险记录、事发现场照片及支付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已经在冀B×××××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故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为该车在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明业驾驶该车在唐山市丰润区内卸车过程中未注意钢结构房梁,将钢结构房梁刮坏,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故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不担本案民事责任的抗辩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扣除被告太保财险天津分公司已经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元,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2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土石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宝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