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宽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5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宽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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