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11执34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东聚建材城东14幢1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3—1#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业厂房1—5层1#综合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振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111民初12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振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2328元、执行费136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1执3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