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腾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唐山市腾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唐山市腾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永,经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腾达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诉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