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128号
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邢台会宁综合物流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韩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大黑山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票市全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凤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