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志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2660号
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875XM。
法定代表人:韩卫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系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69号2栋2单元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191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志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河北伊克赛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