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2民初2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赖某某,(实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辰公司)诉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皖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日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皖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晏某、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辰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第二笔款项:92000元; 2、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总价10%支付违约金3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陕西非封闭式一二级收费公路国密改造项目防火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6.8万元, 2020年1月9日,我司将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了货物签收。双方合同中约定第二笔款项支付条件为:设备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25%的货款即人民币9.2万元,且甲方应在收到货物的30日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详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从2020年1月9日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我司设备至今(2020年7月29日),仍未收到合同约定的第二笔货款9.2万元,我司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因素,已经将付款期限从原来的收货30日内(即2020年2月9日之前),延长两个月至2020年4月9日,但至今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皖通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单证,被告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价款;因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单证,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至今未升级病毒库。之后我方多次催要,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我方的产品使用。在产品质保期内,我方为前来维护设备的反诉被告的工作人员垫付了差旅费共计223元并据此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日辰公司向反诉原告皖通交付《陕西非封闭式一二级收费公路国密改造项目防火墙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8台深信服防火墙(规格型号:AF-XXXX-XXXX-XX)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日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所供设备的病毒库升级为最新版本;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日辰公司向反诉原告皖通公司支付质保期内维护设备垫付的差旅费共计223元。
本院查明:原告日辰公司与被告皖通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陕西非封闭式一二级收费公路国密改造项目防火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8台深信服防火墙,型号为:XX-XXXX-XXXX-XX ,单价46000元,货款合计368000元。付款方式为:皖通公司收到日辰公司正式全额合同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即257600元。到货经皖通公司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皖通公司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92000元,剩余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质保期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日辰公司,即18400元。皖通公司应在收到货物30天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违约责任约定为:皖通公司应依约向日辰公司支付款项,每延期一天按未支付款项的5‰向日辰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10%,但下列情形除外:(1)、(2)、…(3)、日辰公司未依约定向皖通公司提供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019年12月25日,皖通公司签署《发票签收单》载明收到日辰公司销售发票,未支付368000元;
2020年1月9日,皖通公司签署《货物签收单》载明收到XX-XXXX-XXXX-XX深信服防火墙8套;
2020年5月13日,日辰公司向皖通公司发出《催款函》催要92000元货款;
2020年8月12日,日辰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皖通公司员工发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陕西非封闭式一二级收费公路国密改造项目防火墙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签收单》、《货物签收单》、《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日辰公司向被告皖通公司交付货物后,皖通公司在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应某某为交付货物符合约定。被告皖通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2000元,但原告日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才向皖通公司发送合同约定的合格证、说明书、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相关文书,故依据双方约定截至当日前皖通公司未支付货款行为不能视为违约,被告皖通公司在2020年8月12日后应当依约支付货款,未支付的应当依照约定每延期一天按未支付款项的5‰向日辰公司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10%, 即36800元。原告日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皖通公司主张反诉被告日辰公司交付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经庭审查明反诉被告日辰公司已经将上述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交付皖通公司。皖通公司主张交付原产地证明,经审理查明本案设备不涉及原产地证明文件。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皖通公司主张反诉被告日辰公司将设备的病毒库升级为最新版本,但庭审中其自己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中能够反映出病毒库系自动升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皖通公司主张反诉被告支付质保期内维护设备垫付的差旅费共计223元,质保期间出卖人有义务履行维护、保修义务,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
二、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800元;
三、反诉被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223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2元,(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由被告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陕西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缴),由反诉被告陕西日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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