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2545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涛,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子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麻香苗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