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金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天水公司、天水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玉,天水市秦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天水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天水公司、天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