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玉,天水市秦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天水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天水公司、天水***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