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港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7348号
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土庙园林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057400。
法定代表人:徐银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航远,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港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608号1号厂房/单元1-5层(1)号A-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910523114。
法定代表人:苏锦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港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65元,合计2715元,由原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