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执4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土庙园林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0574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此后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为260158.26元;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此后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11月2日为81135.32元);支付保全费4677元。本案执行费108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1年11月9日、2022年4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D××**北京现代牌汽车,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2022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4月25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845970.88元。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