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f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28日、2022年7月4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05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借款已履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6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21)鄂0116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