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7070号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30日,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