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878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