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福士德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2067号
原告:***,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花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花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