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福士德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终5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
上诉人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52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以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上诉人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