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