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3民初2915号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宇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振兴大道与岳庙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梁法只。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