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福士德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3民初2441号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翰沃国际建材城C3区140、141门面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克拉玛依西路16号C2栋二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计1812元,由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