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3民初1755号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中科兰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