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2民初3012号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福士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县,系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宇宁,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系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长。
被告:安阳市杰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南关新村四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址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杰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