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2395号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文峰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9304663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申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兴隆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12825298N。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申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5元,减半收取99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