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761号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亭,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张少武,该街道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4062.5元。
审 判 员 闵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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