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3422号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747885。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亭,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河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斌,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月翠
书记员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