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午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44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747885。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亭,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北午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电子商务楼西座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7QAYQ1H。
法定代表人:肖柱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午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60661.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立案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起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因其账户可用余额为零,故未能予以扣划。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肖柱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止2022年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60661.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5.2022年2月10日,本院就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姜学亭,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裁定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佐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已查封的银行账户如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到期日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姜琛琛,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