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连云港花果山环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569号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747885
法定代表人:赵淑琴,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花果山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2号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LERK7H。
法定代表人:薛应川,总经理。
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花果山环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爱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倩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