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4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同辉一路3号。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64260708,住所地鲅鱼圈区华山大街北段路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804执恢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玉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