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101民初242号
原告: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苌俊强。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唐林款。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0元(原告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员  袁蕾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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