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3008号之二
反诉原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14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烟台***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9日,被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2月16日,反诉原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反诉原告青岛新动力精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