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3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2019)鲁0613民初17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孙晓薇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