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特198号
申请人: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申请人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杰瑞公司称,请求撤销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79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该裁决结果违背了案件基本事实,对杰瑞公司严重不公。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部门将***的绩效结果定为D依据不足,这一认定错误,杰瑞公司依据该绩效结果不支付***绩效奖金完全合理合法。
***称,杰瑞公司判定***绩效为D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9)第795号裁决书,裁决:一、杰瑞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奖金15000元;二、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杰瑞公司主张本案仲裁裁决认定***的绩效结果错误,系对本案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杰瑞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烟台***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婷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