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749号
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九峰桥260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琼,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硒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清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云,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10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
被告:随州倾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经济开发区寨湾村。
法定代表人:何世伟。
被告:湖北华泉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
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恩施市桂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随州倾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泉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全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 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劳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