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28日,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在本院审查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雯
审判员 冯 超
审判员 陈清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