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057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信立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际高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3796.9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323123.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5042.23元(以232312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56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