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9025号 原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1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邓鹏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大埔凤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广辉,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 姜 帆 书 记 员 冯寒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