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64号
申请人: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邓鹏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牛兰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洪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长河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烨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2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烨科贸有限公司、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烨科贸有限公司、天津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晓静
书 记 员 杨海萌